即软法之于国家制定法从早期的被动接受发展为被动接受和主动反馈相结合。
《决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里就分了三个层次,依法治国是最高层次,依法执政次之,依法行政则是最基础的部分。应当说,这些要素揭示了良法应有的价值品格,但是,良法是个不确定概念,需要通过一系列机制、制度来保障,需要明确的标准和完备的程序来支撑。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确保法律实施的实效性=确保行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效性 《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者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归纳总结为行政法治原则,并从合法性原则和 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进而以公开原则予以保障。即使其后发生变化,也应当有相应法规范作为依据。其实,现代行政已不仅限于法律的执行,还包括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狭义的行政权在内的复合性概念,并且,行政所实施的也并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还包括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标准、规程、政策等。
这实质上揭示了法治国家的主要内容所在。但是,在具体运作中往往存在对民意吸纳不够、把握不准的情形,尤其是 对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往往重视不够,或者虽然给予高度重视,却由于直接从事立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局限,而难以准确、充分、及时反映于相关立法之中。一个不正派社会也没有什么别的奥妙,就是权力横行在大地上。
改革开放以后,更是加强了立法工作,颁布了N多项国家法律,所以你更不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过去的65年时间里没有依法治国,所以现在需要依法治国了,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不需要哲学社会学的高深论证就可以断言:所有社会罪恶都来源于权力罪恶,权力罪恶是全部社会罪恶的渊薮。孙先生所谓的全面,我理解就是全部,既包括政治,包括经济,亦包括文化,更包括社会伦理,包括每一个个体的精神道德形态。 2014-11-10 进入 陈行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
只要稍微回顾一下最近一些年各种法律的颁布过程,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凡是有利于维护统治稳定的法律,不过夜就可以出台,而人民千呼万唤的诸如《新闻出版法》、《官员申报财产法》之类有可能给维护统治带来不便的法律,可以历经几十年,人民甚至为此身陷囹圄,为此流血牺牲,也始终没有争取到结果。谁也不希望被失望折磨得茶饭不思,小脸儿焦黄,所以,除了国家媒体按照国家宣传计划大肆鼓噪之外,至少我周围这些卑微地讨生活的人,对据说即将改变历史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并没有多么大的热忱,反之,他们很冷漠,我甚至认为他们太冷漠了。
我以为,广义的言论自由、选举民主和诉权应当在行使宪法权利之前,而不是在它之后,道理很简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充分的政治自由,它的全部上层建筑也就只能体现统治者的利益,即使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台某些利民的法律,也会在庞大复杂的国家行政机器的运作中成为空洞,或者被束之高阁,或者消失于无形。)之成为一纸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没有走邪路的西方所拥有的政府违宪审查制度,是因为政府权力像魔兽一样凌驾在整个社会之上,它神龙见首不见尾,它无所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指望这两部分人群对过往或者当下的政治情状持相同的看法,这是由他们完全不同的政治处境、精神处境所决定的。用一句形容的话说,前者用汗水乃至于生命换来的是一块窝头,后者用国家权力换取的则是整座金山。
36年来,即使历经1989年那样一场震惊中外、导致极为严重国家后果(在一定意义上,美国重返亚太、强化日美同盟也是这种国家后果之一)的政治事件,也没有动摇和改变中国社会这种独有的政治格局,在岁月的流逝之中,在关于中国崛起的国家喧嚷之中,邓小平所倡导的那种思想解放的社会共识,让位给了以维护统治为主要诉求的国家意志,尤其是胡温时代,在难以想象的国家级政治平庸(有人概括为平庸的专制)中,我们眼睁睁地失去了整整10年宝贵时间,由于政治改革的阻滞,永久性地失去了社会和解的条件,那种蓬勃向上的精神形态遭到系统性的侵蚀与压制,这就是以维稳为标识的国家意志的最主要政治动因,所有与此相关的治民的国家法律,都是在这种社会政治条件下形成并付诸实施的。这就是说,国家层面的政治运作、经济运作和文化运作,并非是一群无法无天的歹徒在随意糟害这个国家,而是出自于白纸黑字的庄严的国家法律,出自于立法机构(虽然也掺杂着不合法的行政介入,以行政命令替代国家法律的现象)的立法和执法机构的对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我们还可以反向来说:我们目前所承受的社会结果,恰恰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意旨所孜孜以求的,他们知道种下的是什么种子,他们也知道将会收获什么,甚至可以说,他们就是为了这样的收获才种下这样的种子的。很抱歉,很长时间以来,我对生存权这三个字都很不恭敬,我觉得在他们频繁使用的这个词汇中,更大程度上表述的是畜生的存栏权而非其他,与现实景况相对照,至少这个存栏权的概念更精准一些。
经济处境是社会人群分属于不同阶级、阶层的最主要依据。然而,那个被你们动用国家宣传机器精心绘制的图景,是这个世界的真实景象吗?是绝大多数中国人真实的生存状态吗?不是,全世界(包括你们自己)都看得到,那是一个虚构,一个幻象,那是与现实世界没有一毛钱关系的第二种现实,在这个伪造的世界中,全世界都听得到你掩耳盗铃发出的巨大铃声,唯有你自欺欺人地以为没有声音罢了,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傻,用社会学语汇表述就是:颟顸和愚蠢。
他们的所谓法家思想,也绝非知识分子源自良知和道德的学术意识,而是服务于统治集团的国家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必然会直接体现为一种可以严密运作的国家集团的统治术,而这种术又往往是通过密如凝脂的酷法体现出来的。这方面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我们国家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还给人民,首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让人民从程序上和实质上自由、民主地进入国家政治过程,非如此,人们仍旧有理由担心上演过的戏剧在换过服装道具之后再次重新上演,历史前进的脚步进一步被羁绊,进一步被延宕,社会矛盾进一步被淤积,直至发生剧烈的爆炸。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喊声响彻云霄,他们就是不理你,他们甚至把表达这种诉求的民众抓进监狱……也正因为这样,那个豪华宴会厅里才始终灯光璀璨,笑语喧哗。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这块被国家利益集团掠夺得满目疮痍的土地上老虎横行,苍蝇遮天蔽日,腐败像污水一样蔓延到每一个社会角落,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从庙堂到市井,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我希望看到,他们盯着电视的眼睛至少应当弹射出一两朵火花,然后说:嗯,得看看,说不定呢。1997年,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实行了依法治国,而在于国所施是何人之法,法所治又是何所之人? 5 法学家张千帆先生最近有一篇题为《宪法实施靠谁——论公民行宪的主体地位》,指出了依法治国所应当遵循的无法回避的诸项原则,或者按照我的理解,指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在宪法实施层面不应当缺位的必备项。
权力横行在大地上的社会被称之为不自由不民主的社会。由此说来,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从来都是在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在建国之初就有了一部宪法,在我印象里,至少舆论上这部宪法是至高无上的。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利出一孔的国家形态下,漫漫两千多年以来,你很难找到独立于朝廷的自由知识分子,我们找不到修昔底德、孟德斯鸠、洛克那样的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先秦政治中的李悝、商鞅、韩非、李斯之流几乎全部都是游走在朝廷之上的文人政客,他们甚至就是国家统治机器的一部分,是依附在政府皮上的毛。我们不妨做这样的设想,如果特殊利益集团丧失了国家权力这根权杖,他们还能做什么?他们将什么也做不了,甚至可以说,他们将什么也不是,恰恰是国家权力使他们变得神通广大,无人可以遏制,换一句话是说,国家权力是他们为所欲为的最主要条件,我们是从变异权力之树上收获畸形的社会之果的。
你种下什么种子,就必然有相应的收获,这是铁律。正是这种异己的政治力量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一直在不竭余力地用所谓的特色把中国与世界隔开,他们把中国弄得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迥然不同——中国大概是世界上唯一敢于公开反对普世价值的国家,《环球时报》大概是这个世界上唯一敢于公开质疑、嘲讽和鞭挞自由、民主的报纸。
的山呼,而是建设性思考,是对历史责任的担当。后者则走进瓜分社会财富的豪华宴会厅,在各得其所之后,优雅地举着酒杯,很有气度地说:我们绝不能走那条资本主义邪路。这个本应当赢得世界尊重的伟大国家变得异常怪异,怪异到在世界民族之林形单影只,四周几乎全都是敌人,除了几个劣迹斑斑的极权主义国家,我们几乎没有朋友,所有自由民主国家都成了我们潜在的地缘政治敌手,人们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异常警觉,不要说我们周边,全世界都在用惊愕、怀疑乃至于警觉的目光打量着这个似乎正在崛起的东方大国。对此真有一种哭笑不得之感:在改革开放的旗帜下,全民族相信党,相信国家,殚精竭虑地一心一意谋发展,36年以后,我们谋到的发展竟然是如此这般噤若寒蝉的一个提醒,那么,这个发展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呢?换一句话说,倘若一个社会容不得一点点儿批评的声音,不容许人们表达对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真实感受,不容许传达普通人对这些事物的真实反应,那么,这个社会还是健康的吗?这个社会还是坚强的吗?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该从何说起呢?我们引以为骄傲自豪的中国梦该从哪里做起呢?我们又该将宇宙真理置放何处呢?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国家利益集团才是这个国家最凶恶的敌人,才是这个国家的敌对势力,除了国家利益集团,没有一个人不希望自己的祖国繁荣富强,中国人,即使是最普通的中国人,血管里流淌着的都是热爱祖国的热血,人们痛恨腐败,绝不仅仅因为有人巧取豪夺了他们的财富,而是因为他们看到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正在上下其手地摧毁自己的祖国,他们痛彻不已,他们需要说出自己的声音,需要为这个国家做一点儿什么。
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也就是当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推进改革的新里程,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我们满怀期待。全部的问题都在如下这个地方:吃窝头的想了也就想了,你除了继续以含着眼泪继续啃咬窝头之外,还能做什么事情呢?从能没有闻过选票味道的人,对国家事务会有多么遥远的距离,难道还用想象吗?坐高级轿车的就不同了,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他们一个狭小念头都可以变成国家法律,正是依照他们制定的国家法律,工人说下岗就下岗,农民的土地说掠夺就被掠夺,世代居住的房屋说强拆就强拆,知识分子说不让发声就不让发声。
我们当然希望依法治国可以治出一片政治清明,我们更希望历史之河从此开阔舒朗,出现波澜壮阔、烟波浩渺的壮观景象,前提是:国所施,必须是人民之法。为了平息社会不满,为了维护这些人(有人说是五百户)的核心利益,他们得心应手地动用国家机器,不惜剪掉这个民族的精神翅膀,合法地封闭舆论,合法地堵塞言论,合法地禁绝知识分子发声,合法地骚扰、拘禁和逮捕对社会提出批评的人。
权力之野蛮骄横,已经到了如此令人发指的程度。有了上述情节,那么,本文标题所谓国所施何法?法所治何人?难道还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吗?不需要回答了,答案早已经赫然矗立在我们过往的生活之中,它庞大而坚固,它不可逾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相关体制机制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来加以解决。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管党治党规律,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加快形成以党章为根本、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
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党始终保持和发展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不断增强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思想,强调法治建设要更好反映人民愿望,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这就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培养、招录、遴选、交流、晋升机制,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综合素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